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企業工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
2025年4月16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
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,皆具選舉及被選舉之資格。
第三條 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,依下列原則定之:
一、個別職類會員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,單獨成立一個選區。
二、個別職類會員人數達十人以上但未滿十五人,為半選區。每二個半選區合併成立一個選區。
三、個別職類會員人數未達十人者,可與其他職類合併計算人數,達前項之規定,得聯合成立選區。
第四條 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分配依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,依下列原則計算之:
一、如僅有一個半選區,該半選區得選舉會員代表一名。
二、各選區中,達十五人以上者,得選舉會員代表一人,每增加十五人會員人數增加會員代表一人,未滿十五人不計算之。
三、候補會員代表人數為會員代表名額之二分之一。
第五條 代表選舉得採行實體或電子之投票方式,由理事會執行、監事會監督之。會員代表之選舉票,由本會製作並加蓋本會圖記章。
第六條 會員代表選舉採被選舉人自由登記制。
第七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制,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,採用單記法;二名以上時,採用連記法。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當選人。
第八條 第一屆會員代表選出後任期即刻生效,卸任日期與第二屆理、監事相同,第二屆開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如遇會員代表出缺時,由候補代表遞補,補足原代表任期。
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;本辦法之適用如有疑義,由理事會解釋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自第一屆會員代表選舉開始適用;變更時亦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